冯某驾车撞伤自行车骑车人包某,为逃避责任,竟将伤者留在机动车道内,自己驾车逃逸。几分钟后,包某被一辆途经轿车碾压致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22岁的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今天上午,金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两度下车查看
2012年12月4日下午5时18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金山区金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5.7公里处无名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沿西侧便道由西向东驶上金廊公路的被害人包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包某受伤倒地不起。
冯某下车查看后,发现被害人趴在快车道内已无法动弹,双手抱头发出“哎呦”“哎呦”的声音,冯某因害怕又返回车上,后又下车查看。最终,他为逃避责任,不顾包某可能被后续车辆碾压的危险,将其留在机动车道内驾车逃逸。
约7分钟后,包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被一辆途经的轿车碾压致当场死亡。经鉴定,冯某的撞击尚不足以造成包某死亡,后续车辆碾压才致其死亡。经责任认定,冯某在第一次撞击被害人事故中,因逃逸而承担主要责任;在后续碾压被害人事故中也承担主责,后续碾压车辆承担次责。
监控锁定车辆
当晚5时23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被害人单位同事,确定被害人经过事发路口的时间,再调阅该时段内事发路段附近的监控录像,排查经过的车辆。
一名客车司机反映,当晚5时20分许,其驾驶大客车行驶在事发路段,一辆外地号牌的小货车从旁超越大客车及客车前两辆轿车。之后,客车司机听到撞击声,看到前面两辆轿车刹车停下来,客车司机也停了下来,发现十几米远处有一名伤者面朝下趴在快车道上,小货车司机下车走到伤者身边。此时,客车司机驾车离开了。
根据客车司机提供的线索,警方确定这辆小货车有重大嫌疑。通过排查该车活动轨迹发现,该车常出入朱泾镇某公司。2012年12月5日,民警到该公司查访,了解到当天是冯某驾驶小货车,冯某就在公司宿舍休息。面对民警,他交代了交通肇事并逃逸的事实。
两种意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冯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在机动车道内倒地受伤无法动弹,仍将其留在原地自己驾车逃逸,导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情节较轻,认为应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这两个罪名有何分别?金山区法院法官舒平锋解释说,故意杀人罪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或称放任故意),而间接故意又分积极行为和不作为两种。所谓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即行为人因前面的行为导致其对被害人有救助义务,行为人能够实施这个义务,却怠于行使,导致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当时被害人包某倒在快车道上,天色已暗,正值下班高峰,过往车辆较多。冯某下车查看时,本可履行救助义务,也应能预计到如果不救助,包某将处于遭后车碾压的高危状态。但冯某仍驾车逃逸,最终包某被轧身亡。
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中有一种类型是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量刑范围是7年到15年。这种罪名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包括,被害人未被及时送医导致病情恶化;或被害人被后车碾压、因天冷冻伤致死等情形。本报记者 徐轶汝
(原标题:前车撞伤路人逃离 后车碾压伤者身亡)